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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交通运输部推出危化品运输新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3-12-01 10:31 来源:冷丁网 点击:

史上最严!交通运输部推出危化品运输新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危化品道路运输向来“不鸣则已,一鸣惊人”,这种“隐形巨患”导致我们对危险品的物流专业技术不得不要求更高。针对危化品道路运输的风险优化,我们不仅需要各部门的紧急联动,高校配合,更需要进行更全面、准确、可靠的信息管理和控制。

河北高速交警保定支队发现危险品罐车闯禁行

2021年开年,针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群死群伤事故,河北高速交警就开始采取科技信息化手段,紧盯危化品车辆夜间闯禁行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保持高压防范态势,共查处此类违法行为98起,其中现场处罚58起,非现场处罚40起。

2021年2月3日,嘉兴市联合海宁市应急管理局、高速交警、消防、环保等部门高效解决了一起危化品侧翻事故。装载材料为丙烯酸丁酯(易燃易爆、中等毒性、有腐蚀性),现场发现罐体有两个泄露点,泄漏量不大,车上人员未受伤。

甬莞高速揭阳路段“9·9”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2021年2月9日,广东省揭阳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甬莞高速揭阳路段“9·9”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说明,在2020年9月9日,一辆装载液化天然气的危化品运输车追尾一辆装载苯酚的危化品运输车交通事故,造成2人轻伤,现场苯酚、液化天然气泄漏,从高速公路边雨水沟进入河流水系,对事故点下游的几个山村河沟水体造成污染,衍生引发突发环境应急事件。虽然后续得到了有效控制,但该报告指出“本次事故暴露了证件伪造、车辆挂靠、公司履职不到位和北海市交通运输局、北海市道路运输服务和信息中心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

2021年4月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

自2021年6月1日起,新进入市场的罐车应当按照新要求进行检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合规;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对所有存量罐车的检验;202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罐车整改;2022年1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主要措施

(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

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新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罐车年度审验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委托罐体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对于罐体不符合GB 18564.1的要求,在罐体结构、几何尺寸、外观、安全附件、材料壁厚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见附件3),定期检验结论应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对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责令运输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

(三)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

罐车生产企业应在罐车设计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列明适装介质。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技术审核,并在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

运输企业确需变更在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的,可以结合本次罐车治理工作,在罐体定期检验前向罐车生产企业提出变更要求。罐车生产企业应基于罐车和罐体设计和制造过程的技术资料,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运输企业变更要求进行确认,对符合罐车安全技术和罐体兼容性条件的,向运输企业出具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并将适装介质列表变更的依据及相关设计、制造技术资料一并提供给运输企业。

(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严格按照GB 18564.1要求设计、制造、检验罐体;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对于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罐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体检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可以依法投诉罐车可能存在的缺陷。市场监管总局将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并依法启动缺陷调查。对于经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罐车,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召回工作。

(六)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罐体检验机构按照要求及时将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检验不合格记录等信息上传至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不再采信其罐体检验结果,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交通运输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应用联合惩戒合作机制,推进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检验机构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并将相关信用信息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惩戒对象可通过完成整改等进行信用修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进度安排

2021年6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罐车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检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全面合规。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运输企业在年审日期前一个月内将罐车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复检。202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危化品道路运输的危险性不言而喻,交通运输部联合多部门发布的管理条例,覆盖了从危化品车辆出厂到正式上路,中场年检的全部阶段,同时在推动执法监管部门自上而下的力量之外,减轻了重复监管的流程压力,并且以“投诉举报”渠道积极调动了广大群众及相关从业者的自发性力量。此外,本次条例不仅打击了单一的不合规危化品车辆,更上溯源头,针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验机构,“一次不忠,永不采信”,设立联惩机制,开设了监示信息公共展示平台,以供查询。

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涉事重大,国家及各公共安全监管方的职责是提供更好的运营及监管环境,从侧面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但对于危化品车辆生产商以及危化品运输从业者而言,为生命与商业安全考虑,更应该主动积极的去避免事故发生,除了做好一切日常罐体检测外,更需要做好道路行车安全,减少在夜间与疲劳驾驶事故做好主动防碰撞的准备。

所托瑞安AEBS自动紧急制动产品作为国内商用车首屈一指的主动安全设备,可以探测前方车辆、行人及非机动车;如果在行驶中出现碰撞危险,不仅报警器会发出警示,而且AEBS系统会在驾驶员未采取措施的紧急情况下启动自动减速平缓刹车在保护驾驶员及驾驶舱安全的同时,来保持与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安全距离,避免碰撞。

我们期盼危化品运输早日实现全网从出厂到废弃的全流程监管,从检测机构到危化品罐车,从监管机构到普罗大众的全覆盖防御。上路前的一切监管排查做好之后,在路上的危化品道路运输则更需要做好防碰撞的积极准备,主动进行安全防御的所托瑞安AEBS自动紧急制动产品,必定是真正为您保驾护航的首选之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