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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条例

2024-06-28 06:11 来源:冷丁网 点击:

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条例

本文转自:天水日报

(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武山旋鼓舞的保护传承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武山旋鼓舞是指流传在武山县域内以击打羊皮鼓为表现形式的民间舞蹈。武山旋鼓舞保护对象为武山旋鼓舞的表演技艺、鼓具制作技艺,以及与武山旋鼓舞相关的口头传说、民俗、服饰、器乐、道具等。第三条【保护传承原则】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传承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天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武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中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天水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应当开展武山旋鼓舞的调查、记录、建档、宣传、展示、展演、研究、传播、发展和交流等工作;建立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专家参与机制和专家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查、评审、政策咨询等活动。第六条【保护传承经费】天水市人民政府、武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武山旋鼓舞的保护传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传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武山旋鼓舞保护专项资金。武山旋鼓舞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武山旋鼓舞的调查、抢救、记录、研究、宣传、教育、展演、展示和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等。第七条【保护规划】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规划,报武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宣传措施】天水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武山旋鼓舞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普及、宣传、推广武山旋鼓舞,提高武山旋鼓舞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第九条【表彰奖励】对在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十条【信息共享】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武山旋鼓舞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武山旋鼓舞档案及相关数据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第十一条【捐赠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武山旋鼓舞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合法拥有的武山旋鼓舞相关资料、实物,捐赠给保护传承研究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捐赠人颁发证书。保护传承研究机构对搜集、收购、受赠的武山旋鼓舞资料、实物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第十二条【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天水市人民政府、武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建立和完善代表性传承人评选认定、考核评估、动态管理等制度,支持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承活动。第十三条【代表性传承人权利】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技艺和开展学术研究;(二)享受传承人补助费;(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扶持;(四)对武山旋鼓舞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后继人才。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报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等。第十四条【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整理、保存与武山旋鼓舞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武山旋鼓舞相关的调查和记录;(四)参与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第十五条【传承措施】天水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资助其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三)指导传承人协会开展工作;(四)资助武山旋鼓舞资料的整理、出版;(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六)支持其开展讲学、教学、研究、创作等其他活动。第十六条【人才培养】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民间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人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开设武山旋鼓舞特色课程,可以聘请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工作室,组织学生开展武山旋鼓舞教学实践活动。第十七条【鼓励措施】鼓励和支持文化单位、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参与武山旋鼓舞的保护传承工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尊重武山旋鼓舞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原有文化生态、文化风貌的基础上,开发文化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武山旋鼓舞的国内外合作交流,促进其宣传、展示、传播和交流。第十八条【传承发展】天水市人民政府、武山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利用旅游景区(景点)、传统节日、当地习俗,组织开展武山旋鼓舞宣传、展演、展示活动。武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融入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和社区建设之中,提升武山旋鼓舞的群众性、普及性,扩大武山旋鼓舞的传播力、影响力。第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