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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一些

2025-02-11 10:20 来源:冷丁网 点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一些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一些

一、联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一些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区别:

1.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可撤销婚姻:

(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1、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的撤销

,是对成立时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纠正,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2、离婚的条件是只要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就可以起诉离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

婚姻无效的条件是: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

(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

无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一)因胁迫结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